购买货车可以抵扣进项税
有关购买货车的增值税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企业购入的机动车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也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纳税人购入的机动车要对照规定,看是否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才能决定可否抵扣。
关于从事货物运输用卡车的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企业可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2010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在规定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所以,纳税人应关注此项规定,企业逾期没有办理认证事宜的,则不能抵扣购入机动车的进项税。同时应当注意规定期限,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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